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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青岛中院推出立案登记服务“四项新举”

2020-12-29 12:30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29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四项举措,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问题。

四项工作举措是:

一、畅通立案渠道和入口。充分尊重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畅通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设立老弱病残、军人等特殊群体立案窗口,对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原则上不引导自助立案,直接提供窗口立案服务。

二、加强标准统一和公开。进一步明确和公布《立案指引》《“一次办好”立案清单》。推进网上立案无纸化办理,对当事人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对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做好释明工作,提供补充或补正材料清单。

三、规范诉前调解与登记立案程序衔接。严格落实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不同意的或者拒绝表示的,转登记立案。对于30日内调解不成的,自动转入立案系统,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杜绝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

四、设立立案联系和监督电话。公布青岛两级法院立案专项服务电话,专人接听和处理立案过程中的咨询、查询和投诉、举报,及时纠正不当做法,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问题。

青岛中院立案一庭负责人介绍,《立案指引》包括立案方式、立案登记、退回情形、立案查询、保全、二审立案六部分内容,明确了立案各个环节的流程和期限。第一部分立案方式规定,除网上立案外,立案部门对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直接提供窗口立案服务;为异地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第二部分立案登记规定,立案审核期限一般为24小时,最长不超过3日;诉前调解最长不超过3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进行登记立案。第三部分规定了七种退回情形,同时明确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充或补正的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案件查询的途径和查询的内容。第五部分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程序、所需材料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二审程序规定,上诉人完成预交上诉费手续后,一审法院应在三日内进行上诉案件登记并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后二日内移送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一次办好”立案清单》明确了一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再审、刑事自诉以及国家赔偿等类型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除确有必要,不得超出立案清单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为畅通群众和律师立案过程中的联系、咨询、查询和投诉、举报渠道,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均设立《立案专项服务电话》,要求电话能打通、有人接,确保解答和解决问题及时到位,电话号码通过新闻媒体、青岛中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据了解,自2015年5月1日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青岛两级法院登记立案121.8万件,与改革前五年同比增加82.8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  佼)

相关链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指引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一、立案方式

1、网上立案: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手机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中国移动微法院),申请线上立案。

2、现场立案:立案部门收取书面材料后,由立案法官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对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人群,直接提供窗口立案服务。

3、跨域立案:非本辖区管辖案件,当事人可就近向法院提出跨域立案申请。立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进入跨域立案模块,填写当事人信息、案件情况,上传相关材料后选择管辖法院并提交。

二、立案登记

立案部门一般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起诉信息和材料审核,最长一般不超过三日。

1、诉前调解: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部门可编立“诉前调”字号,将相关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安排相应法官进行指导。诉前调解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2、正式立案: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在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明确意见后的次日进行登记立案,并由系统向当事人发送立案及交费通知。

3、交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选择网上交费模块扫码交费,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进行交费,也可以通过二十位交费码银行柜台交费(所有银行均可)。

当事人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预交诉讼费凭证,并向当事人发送提示短信;需要交费票据的可以登录平台账号打印,也可以通过“电子票服务”微信小程序打印。

三、退回情形

经审核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补充或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或补正的内容。当事人七日内未补充或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视为未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1、诉状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2、上传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连续或与案件无关的;

3、明显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

5、材料无法打开的;

6、重复提交立案申请的;

7、不属于登记立案情形的。

四、立案查询

1、查询途径: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查询,也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立案专项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2、查询内容:案号、案件登记号、承办法官、法官联系方式等。

五、保全

当事人可登录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或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同时提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等,并交纳保全费。

1、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裁定保全。

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又同意诉前调解的,符合诉前保全规定的,可先予裁定保全,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3、当事人在立案时一并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的,立案后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并予以裁定。

六、二审立案

1、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三日内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并通过系统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2、上诉人完成预交上诉费相关手续的,一审法院应在三日内通过“分调裁”平台进行上诉案件登记,并同时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完成后,应在二日内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3、二审法院接收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予以立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次办好”立案清单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一、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1.起诉状。

2.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要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信息(注:工商登记网站打印即可)。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

(2)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

(3)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户口本、近亲属的身份证;

(4)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或者推荐信、受托人的身份证。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清单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诉讼标的额下限: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为3000万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为2000万元。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清单

1.上诉状。

2.身份证明。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财产保全材料清单

1.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财产线索。

4.担保证据材料。

五、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立案清单

1.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清单

1.刑事自诉状。

2.身份证明。

3.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清单

(一)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赔案件立案清单

1.申请书。

2.原审法律文书。

3.身份证明。

(二)行政赔偿一审案件立案清单

1.行政赔偿起诉状。

2.身份证明。

3.相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赔偿二审案件立案清单

1.二审上诉状。

2.身份证明。

3.原审裁判文书。

青岛法院立案专项服务电话

(2020年12月29日发布)

法院名称 服务电话(区号053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88971199

88968218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80880601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81606002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66878560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8889663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8818251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58713626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8555983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87295336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8081760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83109363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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