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13日讯 近日,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重污染天气停工补偿的通知》,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停工补偿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按照属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停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应给予承包企业合理的工期补偿。补偿工期以天计算,一般不低于应急响应天数。应急响应天数从属地政府发布应急响应当日起计算至应急响应终止当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工,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停工而导致的费用调整,应按照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办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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