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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从鹏城来 | 深圳发布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这些“科研失信行为”受严惩

2021-01-15 14:47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15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日前,深圳制定并试行《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实行后,造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这些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近年来,深圳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涉及的财政资助资金逐年递增,亟需建立相应的科研诚信体系,进一步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优化和完善深圳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为规范开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办法》的制定,使科技创新主体清楚了解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界定,以及分级分类惩戒的后果,明确了底线边界,细分了责任承担情形。同时,《办法》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中,也相应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为服务创新主体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类

在科研诚信管理机制方面,《办法》规定,要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等。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等。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等。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咨询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监督检查资格;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等。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从重处理

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惩戒措施种类的规定,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区分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此外,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理情节、从重处理情节、信用修复机制。

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者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办法》覆盖面广,覆盖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科技业务;覆盖了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主体;覆盖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等管理环节;覆盖了各类型科研失信行为。(青岛日报/观海新闻驻深圳记者 梁超)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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