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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病残儿医学鉴定服务指南,目前暂不收取市级鉴定费

2021-01-20 17:46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0日讯 今天,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病残儿医学鉴定服务指南》,病残儿医学鉴定受理单位为待鉴定儿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市级鉴定地点是青岛市市南区龙山路1号甲,青岛市卫生健康科技教育中心医疗鉴定办公室。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办理。其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镇(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初审鉴定并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束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4周,公示结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病残儿鉴定需要提交病残儿鉴定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原件2份;病残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2份,满16岁病残儿身份证复印件2份;病残儿家系图谱2份;社会调查表原件2份等。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目前暂不收取市级鉴定费。

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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