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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人数和支出资金量全省第一,青岛有针对性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2021-01-22 17:02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2日讯 记者从今天我市举行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五年来,我市医疗救助人数和支出资金量均居全省首位。从今年开始,我市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我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居民与职工享受护理保障的内容趋向统一。

今年以来,市医保部门认真分析当前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2016年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于今年1日1日起施行。

自2016年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五年来,全市享受医疗救助的困难居民共469万人次,年均救助8.1万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2.48亿元,年均支出2.5亿元。我市医疗救助人数和支出资金量均居全省首位。从2020年度运行数据看,全市共救助困难居民75914人。从费用支出情况看,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是主体,发生的医疗总费用达12.4亿元,救助3.84万人,年人均发生医疗费近3.2万元,社会医疗保险综合报销76.7%后,医疗救助再承担17.2%,困难居民个人负担比例6.1%左右。具体来看,特困人员个人负担仅3%左右、低保家庭成员个人负担仅4%左右,对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政策修订对困难居民类别作了相应调整。即在原有救助范围不减少的情况下,将原7类救助对象合并为4类。继续保留“特困人员”类别和“低保家庭成员”类别,设置“低收入家庭成员”类别,设置“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

今年,我市结合往年救助支出的运行数据,结合困难居民对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护理需求等方面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适当调整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修订后提高了困难居民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救助待遇,将“特困等人员”救助比例由原90%提高至100%,“低保家庭成员”按90%救助保持不变,将“低收入家庭成员”新纳入门诊救助,救助80%;救助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640元,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小病就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

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面向失能失智人员,解决他们的医疗和护理难题。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居民与职工享受护理保障的内容趋向统一。我市扩大了长期护理救助范围并提高救助标准,原来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成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救助标准为80%,每人每年限额5000元。本次修订维持原救助限额5000元不变,但增加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生活照料费的救助,同时增加了“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护理救助,救助比例为80%,并对“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由原80%分别提高至100%和90%。

我市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救助标准。原救助政策中,除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没有限额外,其他困难居民发生的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3万元。为更好实现扶贫帮困,本次修订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进一步保障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获得更多的救助。此外, “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并将原3万元的起付门槛调整为2万元,即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让更多因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

本次修订对救助资金的管控措施作了明确,比如困难居民住院治疗原则上应选择公立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目录外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建立困难居民就医智能监控平台,防止医疗机构对困难居民实施过度医疗等,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资金监管。(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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