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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存农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李沧区2020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曝光

2021-03-16 19:37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6日讯 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昨日公布2020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1.青岛天润新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天润新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及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市监办字〔2020〕1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6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青岛宏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以买药赠药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2019年6月11日,因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城当罚字【2019】007号)以及《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李沧市监兴城【2019】007号),要求当事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改正。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浏阳路2号甲-38号甲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甘草片和头孢地尼分散片等处方药没有销售处方,其行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部分甲类非处方药采取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买药赠药的方式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达的《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李沧市监兴城当罚字【2020】06号)以及《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李沧市监兴城责改字【2020】01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买药赠药的行为。

3.王栋玉无照经营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的“飘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漂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额为1969元,获利312.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九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第27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6600个及“漂安PIAOAN”一次性使用口罩4220个;2、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0年1月24日起,未办理营业执照通过微信销售一次性口罩,经营额为1969元,获利312.05元;2020年1月10日起通过微信销售妆品,经营额为3180元,获利180元。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一次性口罩和化妆品的经营额共5149元,共获利492.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92.0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海昊化工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聚乙烯蜡12年品牌”、“海昊12年专注聚乙烯蜡的研发、生产、销售”、“选择品牌:FDA认证及SGS检测认证”、“公司实力雄厚,年产8000吨”,“合作伙伴:软控、海尔、德尔地板、BULL公牛、联塑、海信空调、康佳、广工、CABOT、伟星管业”、“海昊已为3000多家企业供应聚乙烯蜡、pe蜡”、“海昊产品覆盖全国各个省市”等内容,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提供不全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为6268.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806.79元的行政处罚。

5.青岛汉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工业压力管道案:当事人使用的DN80mm、DN50mm的工业压力管道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 青岛快的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当事人是青岛中宇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对该单位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当事人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青岛欧特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案: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规格型号为165/88B、商标为“OUTE”的女裤,2、规格型号为1002 175/80A、商标为“OUTE”的男裤,3、规格型号为165/80A、商标为“OUTE”的女裤三种服装经抽检认定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服装冒充合格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165/88B、商标为“OUTE”的女裤,规格型号为1002 175/80A、商标为“OUTE”的男裤,规格型号为165/80A、商标为“OUTE”的女裤;2、并处罚款人民币3944元,没收违法所得620元,罚没款合计4564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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