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5月6日讯 近日,观海网友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栏目留言,咨询自带酒水被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就此问题,记者致电咨询了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表示,商家变相收取开瓶费是违规行为,是不合理的。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此外,《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第七十九条第十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工作人员建议广大市民,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商家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时,应及时拨打青岛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