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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从鹏城来 | 深圳出台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能“随意”,严禁“提速”

2021-05-29 15:20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9日讯 近期多起电动自行车自燃事故让人触目惊心,不少电动自行车马路上很“任性”,任意变道逆行闯红灯,给交通带来安全隐患。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8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只有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

走在深圳街头,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车多,私家车、出租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行走在人行道上,时不时会有电动自行车从身后鸣笛“擦肩而过”,也有一些急刹车的刺耳声。近年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呈快速增长态势,在民生行业末端配送、解决市民短途出行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但也存在交通违法乱象突出、交通事故占比居高不下等问题。深圳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路面上却又存在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突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同时,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容易引发火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深圳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从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管理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只有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是否都能予以登记,答案是否定的,《管理规定》规定只有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才可以登记,所以《管理规定》对登记的条件予以了明确。同时,也对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也予以了明确,如要求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这对于防止偷窃他人电动自行车起来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利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追查。对于申请登记的渠道上,积极推行网络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便民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登记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定要年满16周岁

驾驶登记后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可以在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本着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受不受益作为根本检验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禁、限、疏”相结合原则,在《管理规定》中不具体写明禁限区域和时段,而是授权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限区域和时段,并进行动态调整,避免“一限了之”。对于具体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市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那么,《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哪些要求呢?因为电动自行车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车,驾驶也是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一定要年满16周岁;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加改装动力装置

目前市面上有许多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具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为此,《管理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充电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充电事故多发势头,《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对充电场所作出了要求,即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二是对充电安全作出了要求,即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青岛日报/观海新闻驻深圳记者 梁超 文/图)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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