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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青岛出台《方案》推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2021-06-07 22:17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7日讯 为贯彻落实新固废法,促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了《青岛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实施将对我市建筑垃圾规划、减量、分类、利用和执法产生有效促进,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方案的目标任务是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市品质持续改善提升。启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健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机制,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健全"属地负责、市区联动"的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循环利用生态。

方案主要包含八个方面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强化污染防治建章立制

调整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根据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特性,统筹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做好合理布局,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分类方案,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强化施工现场监管,无资质、不符合冲洗、装载要求的车辆不得驶入驶出工地。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提升施工现场监管水平。推进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落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垃圾减量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3.规范装修垃圾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公示确定的装修垃圾堆放点,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严禁将生活垃圾、园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混入装修垃圾。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设置至少1处相应规模、专人管理的装修垃圾分拣中转场并向社会公示,对辖区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分类转运,并根据类别纳入相应的生活垃圾焚烧、建筑垃圾消纳等处置体系。

4.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审核准入,车载终端信号接入市智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现有传统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智能化管控升级。自2021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各类工程项目按比例使用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铁)项目、财力投资及各类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应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动多部门数字化监管应用系统资源共享、数据互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行运输企业差异化管控,切实提高行业自律自治水平。

5.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探索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创新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融入“城市双修”体系。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引领作用,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建立全市工程渣土综合调配利用机制,实现土方产生消纳平衡。

6.推动处置设施建设

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综合调配的基础上,启动建设不少于1处适当规模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处置责任,采取资源利用、就地利用、生态修复、异地消纳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及异地消纳的,产生区应全程监督,避免跨区污染。

7.强化执法保障

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落实一案多查机制,发挥工作合力。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提高违法打击震慑力度。

8.加大宣传引导

利用媒体、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及科学普及。树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污染环境防治理念,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治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氛围。

为保障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方案》要求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政府为成员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区(市)政府要参照建立辖区联席工作模式,成立辖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方案》还要求各部门及区(市)政府要从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资金保障、市场化运营等方面强化责任落实。(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臧传龙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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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将建筑垃圾单列组章,新增4条7款,从“落实政府责任、明确企业和个人义务、指明行业发展方向、解决行业难点、强化法律权威”等方面提出了建筑垃圾全过程治理工作要求,明确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

1.什么是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按照行业标准,可细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

建筑垃圾的产生具有阶段性、集中性、地域性、突发性强等特点,同时具有天然的资源属性,建筑垃圾可理解为比较典型的“放错地方的资源”。据近年来的实践,在各方条件具备的前提下,95%以上的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可以再生利用,作为生产再生骨料直接使用,还可以制成各种再生制品,大量用于建筑材料、道路材料和海绵城市建设。

2.新固废法提出建筑垃圾单独分类管理的要求

将“建筑垃圾”从原来的“生活垃圾”分出来,作为一大类进行单独表述,彰显了国家对这个行业的重视,也有利于对“建筑垃圾”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控。

3.提出强化政府监管的要求

新固废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4.明确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5.部门及企业主体监管责任更加明晰

新固废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另外新固废法提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的新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6.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成本低影响大的特点,新固废法规定,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更大遏制作用。

另外,特别提示,对于有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需求的,应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预约登记,未预约登记接收建筑垃圾的视为违规处置行为。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于发现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乱倒乱卸、随意堆放、违规受纳等问题,通过12319、12345、点靓青岛小程序等渠道积极举报,形成建筑垃圾污染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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