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7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9月7日从青岛市司法局获悉,该局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青岛市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创新明确规定了市、区(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管理考核的职责,细化了年度考核等次的量化标准等内容。《办法》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规范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督促人民监督员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效进行了有益探索。
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
今年以来,青岛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开展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全市新换届选任了100名人民监督员,任期为5年。为建设一支优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青岛市司法局坚持以走在前列的政治站位,切实将改革抓在手上,落在实处,研究制定了该《办法》,推动选任管理与使用考核紧密衔接。换届以来,全市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监督活动案件42件,82人次,出勤率100%,监督工作获得各级检察机关的认可和好评。
分级负责,系统规定各级参与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工作,共同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末互相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不断加强人民监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各区(市)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做好人民监督员遵守法纪、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况等考核工作。通过司法行政系统和检察系统各级负责、广泛参与的形式,真实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状态,从源头上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效,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制度的协同性和系统性。
规范操作,详尽明确考核等次量化标准
《办法》规定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对人民监督员请假出勤、办案表现、培训学习、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并将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参加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标准是:(1)积极参加监督案件活动,出勤率90%以上;(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良好完成监督案件活动;(3)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完成培训课时90%以上;(4)遵守法纪、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办法》还创新性的规定了各个考核等次的评定量化标准和考核结果运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按比例评选省级优秀和市级优秀,并进行通报表彰,如果考核不称职则取消资格,进行补选。特别是对于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和补录选任工作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的专业性、广泛性,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青报全媒体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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