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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08-12 10:27

为进一步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平度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创新创业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新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及院士工作站,按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

(2)对成功创建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服务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

(3)对首次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瞪羚、独角兽的企业和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对企业产品当年通过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获多项专利奖的,按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当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的,每件奖励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的,每件奖励1.5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按5个国家给予累计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省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青岛市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对牵头实施国家、省、青岛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上级科技资金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青岛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上级奖励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上级补助额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企业加快“两化”融合。(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对国家、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上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企业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牵头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或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以上商标或品牌奖励范围包含初级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单位,按照每个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申请并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按照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主导或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

(5)对承担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二、产业升级

4.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7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4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对当年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且至少在库两年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首次纳统年度奖励10万元,第二年仍在库且年营业收入(营业额、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奖励10万元。(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统计局)

(3)对当年纳统且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在库、年销售额过1亿元、过5亿元、过10亿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年销售额增速同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7个百分点、5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4)对当年纳统且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零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在库、销售额过2000万元、过5000万元、过亿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年销售额增速同比每提高8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5)对当年纳统且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在库、年营业额过500万元、过1000万元、过2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年营业额增速同比每提高5个百分点、3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

(6)对当年纳统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往年已纳统在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物流企业,按照每增加1000万元营业收入给予5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通过国家认定的3A、4A、5A级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对当年完成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其中,主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建筑总承包特级、壹级施工企业进行奖励,在企业做出10年内不外迁承诺的前提下,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上述奖金分三年等额发放。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平度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牵头落实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8)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统在库企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连续两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将超出额度中平度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牵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5.扶持产业平台建设。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省新认定的产业集聚示范区,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

6.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业务总部奖励1000万元,保险、证券等青岛市级以上业务总部奖励50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平度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入驻金融商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自入驻年度起奖励3年。

(4)对新设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租赁期3年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租赁费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办公场所评估价格或购买价格低于30万元的,按照实际价格补助。

(5)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7.扶持基金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对新设立或迁入在我市银行开户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司当年累计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如管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政府主导产业且投资期限已满一年的,按投资本地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政府引导基金等配资后)的2%予以奖励。投资专项奖励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按比例分享。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类基金(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及基金管理公司,自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按照实际缴纳企业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的8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0%,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3)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高管持股平台自企业在我市设立之日起5年内,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持股平台类项目按照持股平台实际缴纳增值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95%、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的95%,作为产业扶持资金予以奖励,自项目设立之日起,奖励期限5年。若项目设立之日起5年内,未完成减持退出清算,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4)上述奖励在税收缴纳入库后五年内每季度兑现一次。

8.支持会展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贸促会)

(1)会展机构当年落户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度内实交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举办一次以上经市贸促会认可的展览活动,一次性给予落地机构10万元补贴。

(2)在我市举办且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达到200个、时间2天以上的展览活动,按主办单位级别、参展生产商、经销商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为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含青岛市级)3个档次,分别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①国际性。由国际性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或有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外商参展展位达到30%以上。②国家级。由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全国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展位达到70%以上。③省级(含青岛市级)。由省(青岛市)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展览活动,本省(青岛市,不含平度)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生产商、经销商参展展位达到70%以上。

(3)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高校学会、科研院所、行业主流媒体等主办,组织同行业不同地域人员参加,符合平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主导产业方向、正式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平度以外人员80%以上)、正式会期1天且住宿2夜以上的会议(论坛),按我市以外住宿人员给予会议举办方每间房每天200元补贴。正式会期每增加1天,住宿费补助标准增加1夜。单个会议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活动包括会议、展览的,补贴金额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4)奖补方式。采取“即办即认、季度拨付”的办法。

9.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建筑面积3000㎡(含)以上,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入驻电商企业数分别达到20家、30家、50家以上,且入驻每个电商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入驻纳统企业不低于入园企业总数的2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奖励园区运营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入园运营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每有1家当年纳统的,奖励园区运营企业5万元。

(2)对在平度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且已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平度产初级农产品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3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10.加快外贸转型升级。(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当年新引进且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按照进出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不足5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2)对非新引进企业当年实现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量500万美元以上且上一年进出口正增长的,按照经营类别给予奖励。贸易类企业按照进出口增量每500万美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生产型企业按照进出口增量每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足5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3)对年度服务进出口、离岸外包执行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或在岸外包执行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所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服务进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增量每500万美元(在岸外包执行额增量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服务进出口和离岸外包执行额不足500万美元(在岸外包执行额增量10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4)对跨境零售企业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所有跨境零售企业按照进出口增量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不足100万美元部分不予奖励。

(5)对企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不涉及展位费的境内外展会、推介宣传、项目洽谈对接等活动,按照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补贴。

(6)对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参加上海进口博览会,达成采购意向的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青岛市支持参加境外展会企业的摊位费,在青岛补贴基础上,差额部分由我市补齐。

(7)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给予80%补贴。

11.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青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50万奖励,青岛市、平度市两级财政不重复奖励。

(2)对非淡季(4月—10月)引进域外游客20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游览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0—5000人(不含)、5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5元和10元每人/天奖励;对淡季(11月—次年3月)引进域外游客500人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夜以上、游览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500—1000人(不含)、10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10元和15元每人/天奖励。

(3)对新创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首次创建为省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按照国家行业标准(LB/T065—2019)新评定为3星级民宿的一次性给予7万元奖励。鼓励注册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民宿合作社等方式,整村或跨村连片发展乡村民宿,对民宿实施统一管理和运营,达到20户以上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方10万元奖励。

(5)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实现上“星”,每提升一“星”,奖励20万元。

12.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和田园综合体的企业,且销售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给予园区运营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且销售额分别在10亿元、1亿元、2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招商引资

13.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且落户重点园区(开发区、同和高新区、南村工业园)或特色园区(白沙河、蓼兰、仁兆、崔家集、田庄、店子、明村、旧店)的招商引资大项目,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对按规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热、燃气、给水除外)和耕地开垦费,待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以等额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2)对落户重点园区的招商引资大项目:①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人民币(含)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将项目投产前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②对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人民币项目,除执行第①条扶持政策外,项目投产前五年,亩均税收高于30万元人民币部分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3)对落户特色园区的招商引资大项目:①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人民币(含)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将项目投产前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②对亩均税收高于20万元人民币的,除执行第①条扶持政策外,项目投产前五年,亩均税收高于20万元人民币部分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4)对现有企业一次性增资项目或投资新建项目达到所在园区招商引资大项目投资标准的,参照执行所在园区同等扶持政策。

(5)对落户新河化工基地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14.给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扶持政策。(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对落户我市的智能家电、食品饮料、汽车、机械装备、现代物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等重点产业配套项目,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项目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投产前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2)项目年度缴纳税收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项目投产前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所实现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年100%,第三、四、五年5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15.给予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牵头落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试点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8〕32号)文件执行。

16.给予项目引荐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

(1)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招商引资大项目落户我市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参照《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的通知》(青商办字〔2020〕11号)文件,执行项目引荐奖励政策。

(2)对在我市投产企业引荐上下游配套项目,且引荐项目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每落地一个项目,奖励引荐企业负责人10万元。

以上两项奖励在项目建成后予以兑现。

17.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3)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调回资金的1%进行奖励。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有关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5)对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本条奖励内容不含房地产及金融项目。其中,第(1)、第(5)奖励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第(2)、第(3)、第(4)奖励资金由我市财政承担。

18.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牵头落实单位:市商务局)

(1)对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自企业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2)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的80%,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给予补助。

(3)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80%的标准奖励。奖励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拨付企业自行兑现。

(5)对总部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且运营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进行奖励,在项目产生地方贡献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到位。

我市国有平台公司及平台控股公司参与投资项目的,其投资额不计入招商引资大项目的投资额。

四、金融支持(牵头落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9.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度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补助700万元。

(2)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以及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自上市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对带领企业新上市或新迁入平度的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改制、重组、并购、资产处置等所形成的地方贡献,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4)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8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内企业新三板挂牌和新迁入平度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或迁入次年起,将地方贡献增幅10%以上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奖励扶持,奖励期限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后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5)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四板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可另享受新三板挂牌补助奖励政策;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上市,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平度的,可另享受上市补助奖励政策。

(6)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及以上投向平度的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在我市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上市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平度的,所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7)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8)对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的,每笔按照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20.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新增融资额、余额存贷比、贷款余额三个奖项。按照单个银行机构当年平均新增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幅低于上年度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对年末余额存贷比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位次位居前两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年末贷款余额排名前两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2)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3倍以上(含),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按照1‰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五、附则

21、本《意见》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平度、在平度连续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除外)、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本《意见》中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房地产业不在本《意见》支持范围内。平度市外会展企业举办活动奖项不受此条款限制。

22.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中多个扶持政策条件的或与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就高选择扶持政策,不重复执行。原则上企业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高于其所产生的地方贡献(农业类,品牌、商标、专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山东省瞪羚、独角兽的企业,会展企业奖项等除外)。

23.拟受奖单位年度内因违反《环保法》规定、安全生产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存在非法占地、欠缴税款等行为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24.本《意见》由各条款牵头落实单位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审核等工作,奖补资金由市发改局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兑付。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此前出台的惠企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青岛市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现行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中共平度市委办公室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8条意见》(平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在本《意见》施行之日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平办发〔2019〕7号文件执行,在施行之日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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