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结合市南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条 经我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 100万元、50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或相当于以下层次的⾼高成长性企业落户我区,根据企业规模、成长性等,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三年,且房租补贴不超过年度区级贡献。
(1)主板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千帆汇”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2)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或利利润增长率1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成立不足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南区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根据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进行年年度考核,给予考核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 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培育或新引进的入选科技部“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入选科技部“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励。独⻆角兽企业全资或控股在市南区设⽴立的独立核算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多奖励一次。
第六条 对创建科技产品演示展示平台的科技企业,按照实际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万元。
第二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技术市场统计、科技金融和区技术交易市场大厅运营等行业服务性工作及公益性服务工作,按照上一年度全区技术合同交易易额的 2‰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第八条 给予为市南区科技服务技术合同交易易额超过 1 亿元(含 1亿元)的技术合同服务点 8万元奖励,每增加 1亿元,奖励 8 万元。
第三章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引导
第九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配套计划项目五类构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2年。
第十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按照创业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支持最高25万元、3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50%;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 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有资金情况,实⾏行一事一议;配套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研究执行。
第四章 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孵化链条。对在我区新建各类创新载体的国内外专业运营机构,按照其实际运营场地面积,每满 1000 平米给予 20 万元补助,单个运营机构最高补助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区级创新载体实施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实际运营面积、服务能力、孵化效果、入驻企业税收贡献等指标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按照 100%、70%、50%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科技企业参加由区科技系统组织的国内外重要项目推介会、展览会、交易会的,展位费、往返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超过2000 元的,按照 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 10万元。
第五章 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期内每年实际⽀支付利利息 50%的比例给予贴息,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合计最高贴息1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三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 1%奖励,最高 50万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按贷款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新增注资方式引入创业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3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按照融资总额的 1%对融资租赁机构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扶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
第十八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 1 万元的奖励,个人发明专利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 5000 元的奖励。依照PCT进入国家阶段并在申请所在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每件每个国家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同一 PCT 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 10 个国家予以奖励扶持。授予发明专利权后,有效维持发明专利权满 3 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 1500 元的奖励;满 6 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满 10年的发明专利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 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 5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对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不重复奖励扶持。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项目、重点人才引进等对市南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扶持资金需单位申报、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具体申报程序及所需提报的资料料以区科技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本政策由市南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