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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2020年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020-08-17 09:42 市南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市南区时尚商业发展环境,根据《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结合市南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南区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市南区2020年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开展2019年度符合政策企业的申报工作。

一、扶持范围

1、投资建设或改造以经营时尚商业业态为主的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注册独立的商业管理公司并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投入运营且销售额纳统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拨付,各年度分别拨付40%、30%、30%。

2、支持打造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对新引入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奖励标准上浮20%。

3、支持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市南区电商产业园或集聚区,按照园区的有关考核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

4、新设免税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同时对企业房租进行补贴,奖励标准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发展商业新模式新业态。利用商业场地新引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或新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并获得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的,根据项目或品牌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奖励,每个项目或品牌最高分别给予商业场地经营单位、项目或品牌经营方不超过30万元,每家商业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举办高品质时尚类活动。在市南区举办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新品发布会、服装展示、时尚秀场、主题鲜明的特色街氛围营造(提前备案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时尚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2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南区举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活动,经评审认定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30万元扶持,对引进该时尚活动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升级。餐饮企业新评为中华餐饮名店、五钻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等其他国际广泛认可荣誉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的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8、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销售额增量达5亿元,增量部分的销售额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零售额增量达5000万元,增量部分的零售额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10%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00万元,增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比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代运营品牌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驻区外贸企业当年实现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按1美元给予0.02元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总部注册在市南区的限上时尚商业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直营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13、对能够对区域时尚商业发展产生重要引领作用的重要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时尚商业”是指国际国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引领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并能够引领时尚的商业品牌业态、活动或交易模式。它包括:《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国际国内现代时尚品牌,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等传统时尚品牌,电子商务等现代时尚经营及交易方式。

3、所扶持或奖励的企业,应符合市南区时尚产业规划的发展方向,并经相关专家委员会的认定。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给予奖励扶持:(1)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2)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4)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不诚信记录的;(5)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但局部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6)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均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申请材料真实性确认书、法律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同时,申报企业还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申报投资建设或改造以经营时尚商业业态为主的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并运营扶持资金,需提供: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营权转让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经营时尚业态商户名录及各商户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结(决)算报告等。

2、申报打造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扶持资金,需提供:

 “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3、申报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扶持资金,需提供:

电子商务集聚区三方协议、公共区域投资额证明、公共区域装修图片、入驻企业名单。

4、申请新设免税店扶持资金,需提供:

海关等免税店审核批准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品牌代理或直销的证明、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项目总投资额证明等。

5、申报发展商业新模式新业态扶持资金,需提供:

品牌所有权证明或总代理权证明、品牌相关介绍、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经营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

6、申报举办高品质时尚类活动扶持资金,需提供:

活动备案表、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现场照片、活动相关费用发票明细、媒体相关报道等。

7、申请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升级扶持资金,需提供:

相应的“中华餐饮名店、五钻酒店、米其林餐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全球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8、申请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

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证明材料。

9、申请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

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证明材料。

10、申请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扶持资金,需提供:

区统计部门出具的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证明材料。

11、申请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络零售额扶持资金,需提供:

网站(平台)网上交易明细单或跨境交易明细单、银行往来明细账单、系统后台数据截图、ICP备案登记证明等。

12、申请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扶持资金,需提供:

直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直营店纳税证明、直营店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直营店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等。

13、申报时尚商业重大项目 “一事一议”政策的,所需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三、申报程序和审核监督

(一)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要求,归口向区商务部门提出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核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区商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拟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2、区商务部门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扶持意见,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对于设置上限但未规定具体奖励扶持金额的,需经评估或评审确定,由区商务部门组织专家,从项目投资额、区级贡献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拟定扶持意见,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3、扶持意见经区政府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南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并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4、公示完毕后,按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监督,对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在3年内禁止再次申领专项资金。

四、有关要求

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6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南区商务局(市南区宁夏路286号市南区政府1806房间)。

联系电话:8872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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