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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2020-08-18 16:08

第一章   集聚金融机构 

第一条 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实缴资本3%的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15000万元。驻区法人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设立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市、区两级最高补助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市、区两级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银行市级分行、财务公司市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信托公司市级分公司等补助60万元;独立税收核算的银行支行、证券和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补助50万元;独立核算纳税的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等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市南区设立的业务总部,具有法人资质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政策进行扶持;不具有法人资质但独立核算的,最高补助200万元。开设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海洋金融、普惠金融等具有重要创新意义且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以上金融机构开办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五条 新引进的法人和区域管辖性金融机构购置或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照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发放,每年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5年以上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如入驻区政府指定的集聚楼宇,入驻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助。

第六条 新设立金融机构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每年递增的,自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扣除开办补助和租购房补助后,每年区级贡献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对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基金销售、保险中介、商业保理、典当等持牌机构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后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区级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扶持。

第七条 为市南区金融创新或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特色金融企业,以及丰富金融产业链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给予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100%房租补助,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鼓励私募投资基

第八条 实际募集规模超过2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建设类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资金募集规模的3‰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实际募集规模超过5亿元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资金募集规模的1‰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申报时期实际募集规模计算,不予累计追加),每次拨付该期开办补助的50%,其余部分在基金实现退出时再行拨付,开办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基金及返投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所缴纳的新增区级贡献总额。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并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连续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按照2.2元/天/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第十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企业的规模达到5000万元(多支基金可合并计算)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最高按其投资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达到3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其实际到账金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区政府引导基金返投部分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年递增的,在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扣除房租补贴后,每年区级贡献全部用于扶持企业;第四年起全口径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存续年度享受区级贡献增量扶持。 

第三章   壮大资本市场 

第十二条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区内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的扶持。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和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首发上市、“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团队奖励,分三年发放,每年不超过其当年新增区级贡献。

第十四条 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照年度再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成功挂牌后,对实际发生的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内部审核等服务费,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9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内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 对规模企业改制成为规范化股份公司的,市区两级最高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自申报材料被青岛市证监局正式受理至成功上市或挂牌后企业一年内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银行同期利率的50%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持有者在市南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照其实现的区级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对一次融资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融资额度的1%给予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完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向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单户担保总额500万元以内当年新增担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债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每年全区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财富管理金融领域国际组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在市南区举办的能够丰富和营造市南金融发展良好环境和氛围,对市南区招商引资和行业发展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年会、峰会和其他大型会议活动的,按照场地费、宣传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由市南区金融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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